GJBZ 3-1988 军工产品售后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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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军用标准,FL GJB/Z5 —88,军工产品售后技术服务,After-Sale technical service for military products,1988-12-27 发布1989-06-01 实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军用标准,军工产品售后技术服务 GJB/Z3-88,After —Sale technical service for military products,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军工产品售后技术服务的基本要求,本标准是军工产品承制单位和使用单位签订合同(协议书)时拟定“售后技术服务”条款的,依据,供军工产品承制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使用,2引用标准,GJB/Z4-88《质量成本管理指南》,3术语,3- 1 首次装备 First Equipping,某项军工产品(含新研制、新改型的产品)在使用单位第一次装备,3. 2 技术通报(技术通知、服务通报)Technical Bulletin (Technical Notice, Service Bulletin),承制单位发往使用单位的,涉及产品改装、排故和使用维护更改等方面的技术文件,3. 3 保证期 Guarantee Period,承制单位对其产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责任期限,3 . 4 最终产品承制单位 End product Manufacturer,直接向使用单位交付军工产品的企事业单位,4 一般要求,4.1 承制单位必须设立售后技术服务工作的机构或指定专职人员负责该项工作,并要配备必,要的服务手段,4. 2承制单位应按本标准结合实际制订售后技术服务的工作细则,4. 3使用单位要为承制单位开展售后技术服务工作提供方便条件,并给予协助,4.4售后技术服务的经费在订货合同(协议》中确定,属于质量成本的项目列入质量成本,专,款专用,5具体要求,5.1 技术培训,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1988-12-27发布 1989-06-01实施,1,GJB/Z3-88,5.1 .1使用单位首次装备某军工产品时,承制单位应向使用单位介绍产品的基本性能与结构,特点,并进行使用维护及操作技能培训,5.1 . 2技术培训的具体内容,依据军工产品技术说明书、使用维护说明书(或手册)等技术资,料,由承制单位与使用单位商定,并制定培训计划,5. 1.3技术培训的对象应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专业知识及操作技能的使用维护、调试人员.,具体人选由使用单位确定,5.1.4 技术培训的方式、地点与培训质量的考核,由承制单位与使用单位商定、实施,5.1.5 使用单位非苜次装备某军工产品要求承制单位培训时,可另行商定,5.2提供技术资料,5.2.1 承制单位应按设计部门编制的资料清单或合同,协议规定提供配套技术资料,通常包,括:,a.产品检验合格证(履历本);,b.产品技术说明书、使用维护说明书(或手册);,c.产品器材目录等.,5.2.2 配套的技术资料应在产品出厂时交付.配套外的资料按合同执行.,5, 2. 3与使用维护有关的技术通报(技术通知、服务通报)应及时供应,5.3 提供零备件(含设备、工具),5. 3.1承制单位在交付产品的同时,应按设计部门编制的清册或合同、协议规定提供配套零,备件和有限寿命部件,5. 5.2使用单位所需配套外的零备件,可另行签订合同。使用单位要求的紧急订货,承制单,位应及时提供.,5. 3.3承制单位提供的零备件,必须有产品检验合格证;,5.4 现场技术服务,5.4.1 承制单位派出的技术服务人员到使用单位进行现场技术服务,其工作内容通常包括:,a.承担或指导安装调试和正确使用维护产品;,b.进行与产品有关的技术咨询,c.协助解决因保管贮存、使用维护不当造成的问题;,d.根据需要,参与规定贮存期限内产品的定期检查工作.,5. 4.2使用单位首次装备某军工产品,承制单位应主动进行现场技术服务;非首次装备某军,工产品,应使用单位要求,也可进行现场技术服务,5. 4.3对在规定的贮存、使用保证期外,使用单位要求承制单位提供现场技术服务时,可另行,商定,5. 4.4现场技术服务工作,由最终产品承制单位负责林调,5.5处理质量问题,5. 5.1承制单位在得到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的信息后,应及时查明情况,迅速处理,并通知使用,单位,5. 5.2在规定的贮存'使用保证期内发生设计、制造质量问题,由承制单位承担责任,并无偿,2,GJB/Z3-88,给予修复或更换》,5.5. 5在规定的贮存、使用保证期外,以及虽在规定的贮存,使用保证期内,但因保管贮存和,使用维护不当造成故障或损伤,承制单位应使用单位要求,给予有偿服务,5. 5.4对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或成批排故、返修的方案及其实施,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5.5.5 产品发生事故,要求承制单位参与调查时,承制单位应积极参加,5.5.6 质量问题的处理要有记录并签署,5.S收集 与处理质量信息,5.6.1承制单位应当同使用单位建立质量信息反馈网络、故障报告分析制度和采取纠正措施,制度,5. 6. 2承制单位要制订质量信息的收集、传递、处理、贮存和使用的管理办法,并及时将处理,情况通知使用单位,5.6.3产品使用质量信息由使用单位提供,5.7访问使用单位,承制单位应定期和不定期地访问使用单位或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附加说明;,本标准由航空工业部提出,本标准由下列单位负责起草:,航空工业部一三二厂、质量司、三。一所、一一二厂、四六。厂、五一一厂;,核工业部第九设计院5 .,电子工业部七八四厂;,航天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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